【摘要】
2016年臺灣公告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了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法定權利,在末期疾病、或非末期病人罹患特定的疾病狀態下,可以拒絕維生醫療,這些特定疾病狀態包括極重度失智、不可逆轉之昏迷、植物人狀態都伴隨著意思能力的缺損,然而在國內討論與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風氣未開、普遍化的執行資源與法律程式等配套未完備之前,可推測目前已呈現上述疾病狀態與未來數年內發生之病人,大部分仍仰賴家屬與臨床人員共同決定出臨床現場的醫療照護處置。
更甚者,臨床上經常遭遇因急性醫療狀況導致病人意思能力短暫受損致無法自主表達之狀況,或失智症雖未達上述嚴重程度卻已喪失大部分意思能力時,醫療決策究竟該根據何種倫理架構進行?健康服務人員是否具備辨別意思能力狀態的充分知能?是否有合宜的全人醫療照護資源在適當時機介入?是否有適切的法律與合宜的行政機制讓過程有所依循規範?家屬與醫療人員彷彿為病人規劃著命運時所面對的心理社會壓力與法律責任,有沒有更多贏的解套?
本課程將揭櫫病人自主權利法在現行臨床醫療照護上的醫療決定之影響,探究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理論與應用基礎,比較各國對於意思能力或心智受損時之醫療決策的倫理或司法規範、行政配套措施,透過學習臨床倫理四主題的分析、醫病共享決策的方法,並透過專家共識研究所形成的建議與教案討論,以盡可能尊重意識能力受損之病人的原始意願,提升醫療照護決定的品質。
|